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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杞县档案馆馆藏资料利用服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使馆藏档案资料这一独特的信息资源在社会各项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为维护全社会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作好服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应持合法证明。同时档案要提供相应便利;

     二、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其他单位所有的档案,须经该单位同意;

     三、档案提供涉及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等方面档案利用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四、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在档案馆寄存、代管的档案,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五、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

     六、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委托、代管的档案,档案馆无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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