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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06年8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对外开放带动战略,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为我县引进资金、技术、设备、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者)。
第三条 对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县经济发展和企业重组者视为外来投资。
第四条 奖励
(一)引资项目奖
对引进工业生产性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固定资产的投入总额,按下列标准奖励引荐者:
引资500-2000万元的项目(含2000万元),按3‰奖励;
引资2000-4000万元的项目(含4000万元),按4‰奖励;
引资4000-7000万元的项目(含7000万元),按5‰奖励;
引资7000-10000万元的项目(含10000万元),按6‰奖励;
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研究给予特殊奖励。
(二)财政贡献奖
1、对引进工业生产性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上缴税金对县乡财政贡献的10%奖励引荐者,自纳税并且对县乡财政有贡献之日起连续奖励3年。
2、对新引进的大型商业项目运转后,按对县级财政贡献的 10%奖励引荐者,自纳税并且对县级财政有贡献之日起连续奖励2年。
3、对新引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转后,按对县级财政贡献的10%奖励引荐者,自纳税并且对县级财政有贡献之日起连续奖励1年。
4、对引进的其他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三)政策资金奖
工作职责和政策范围内争取到的计划外资金、无偿资金和资产的,根据资金、资产的来源性质、用途、数额,由县政府研究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捐资捐助奖
工作职责范围外引进的无偿捐赠(或无偿使用资金)投入生产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由受益单位给予引荐者5-10%的奖励。
第五条 奖励的程序
(一)奖励申报
1、凡引进资金项目的,引荐者首先向县招商引资管理局提供有关投资信息,领取并填报《杞县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登记备案。
2、引荐者要对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为投资者提供必要服务。 3、引进资金项目成功后,引荐者到县招商引资管理局填报《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申请奖励,并出具投资方和受益方的确认证明。引荐者申报奖励时,要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方和受益方出具的委托证明。
(2)外来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准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位的银行进帐证明。
(5)引荐者的身份证明。
(6)引进设备的,属国内全新设备的,提供购货发票;属二手设备的,需持有资产评估报告;属进口设备的,需持有报关单、商检鉴定单。
(7)属收购、兼并、控股国有企业的,需提供收购协议、资产到位证明等。
(二)奖励审查
县招商引资管理局接到引荐者奖励申报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拿出初步意见,报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研究审核并实地查看后,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奖金以人民币方式支付。
第七条 已委托招商并领取中介佣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
第八条 获奖引荐者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九条 对违犯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杞县招商引资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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