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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府提案的通知

                                    (2006年5月8日)

县直各单位:
    2006年,市政府转来市“两会”办理任务15件,其中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12件,市政协提案3件。县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县政协九届三次会议期间,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中共提出建议提案342件(含分别办理件),其中交政府系统承办329件(议案建议68件,提案261件),占总件数的96.1%。为认真做好今年的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依法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式。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集中了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提交建议、提案的形式监督政府工作和参政议政,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对于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加快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按照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把办理工作作为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作为推动政府工作、转变工作作风的有效途径切实抓紧抓好。要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完善、规范的办理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好“一把手”负责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各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和委员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二、切实转变作风,注重办理质量,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
    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以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认真分析研究每一件建议和提案,扎扎实实地解决代表、委员们关心的问题,努力让代表、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 ,抓紧落实;凡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对代表、委员过去多次提出,至今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建议、提案要深入研究,耐心细致地工作,能办的要抓紧办好办实,不符合要求或确实难以办到的,要说明缘由,解释清楚,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和认可。各承办单位要在全面做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工作的基础上,注意把握和筛选那些事关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特别是要把涉及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三农”问题、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建议和提案作为办理重点,摆上日程,认真研究解决。
    建议、提案最终能否得到真正的落实和满意的答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最关心的问题,各承办单位要把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体现在办理工作中,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作为办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加强与代表、委员和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部门的联系,主动与代表、委员沟通,切实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对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办公室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或者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承办单位要在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后再行文答复。代表、委员对第一次答复不满意或又提出新问题的,承办单位应按照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有关规定重新答复。对所有的建议和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复文要符合政策,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
    三、规范办理工作,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办理工作按时完成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县政府关于办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的复文形式(见附件)答复代表和委员。县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督办机制,把握关键环节,确保办理工作按时完成。同时在适当时间会同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了解情况,推动办理工作深入开展。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并配合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部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单位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单位给予批评。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
    (二)答复文要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按规定格式打印成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
    (三)对于分别办理的建议或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或委员。
    (四)对建议的答复文应寄送所有代表,对提案的答复文只寄送前三名提案人,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县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各1份。
    (五)反馈表要同正式答复文一并寄送代表或委员,由代表或委员签明意见后,分别寄送县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县政协提案工作委员各1份。
    (六)代表和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的单位,要积极办理,狠抓落实,并及时向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汇报办理情况,经常与代表、委员沟通,满意率要达到100%。
    (八)各承办单位在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后要及时办理,并务于2006年8月31日前答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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