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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杞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杞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9月2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全面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6]168号)要求,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杞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经杞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杞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豫政[2005]15号),切实从生产加工源头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6]16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以服务经济、促进发展为宗旨,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小作坊为重点,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整治目标 
    1、全面查清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产品类别及质量状况,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为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2、解决区域性、行业性存在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切实加强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和整顿治理,探索适合我县小企业、小作坊规范提高的做法及经验。通过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
    3、强化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自律意识得以建立。
    4、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初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明显遏制,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保障。
    5、扶持一批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优良品牌,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帮助一批规模虽小但有益于社会的企业,使其逐步规范;关闭取缔一批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条件的企业,将其淘汰出局;严厉打击一批食品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多发态势,逐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秩序,优化经济环境,提升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业生产力水平。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2006年9月1日开始至2007年8月31日结束。按照宣传发动、普查建档、分类指导、治理整顿、总结验收五个阶段进行。
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9月10日前)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建企业普查及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及整治方案,普查及整治方案报县质监局。同时各地要组织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宣传。
    (二)普查建档阶段(2006年9月10日至2006年11月10日)。
    1、普查范围:普查对象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齐全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证照不全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作坊类食品生产加工点;不明示企业名称的食品加工点;季节性生产的食品加工点。凡是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无论证照是否齐全,均应纳入普查范围。
    2、普查内容:按照附表1、附表2、附表3内容要求逐项进行普查,掌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产品类别和质量安全状况,做到企业证照情况、产品类别、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检验能力、产品流向“七清楚”。
    3、普查方法:通过“进村、入户、入企”的办法,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食品加工小作坊逐户进行全面排查。普查情况要一户一表填写清楚,不得缺项漏项。
    4、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在普查的基础上,对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8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结论确定质量安全等级;对28类之外的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参照审查通则和相关产品审查细则,并结合平时掌握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遵纪守法等情况,综合判定企业是否具有较强、一般、较弱或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据此将辖区内的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质量安全等级。
    5、建立企业质量信息档案:普查信息要逐项录入《河南省食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要保证录入信息的准确、及时,各区普查信息要及时通报县质监局,以保证建立翔实的企业质量信息档案。
    (三)分类指导阶段(2006年11月11日至2007年2月20日)
根据企业不同的质量安全等级,制定并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对A类企业,督促其持续保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措施支持其进一步上规模、上水平。对B类企业,督促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同时督促和帮助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对C类企业,进一步完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给予一定的整改期,并落实重点监管的措施;对经整改后生产条件、卫生条件仍不合格的,转为D类企业。对D类企业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实施关停并转;对其中无证无照、属黑窝点的D类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治理整顿阶段(2007年2月21日至7月15日)
    1、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分无证无照、证照不全企业,对能够完善提高达到必备生产条件的,督促其尽快申办相关证照。对根本不具备必备生产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取缔。
    2、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进度和无证查处的要求,以婴幼儿乳粉、白酒、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食品为重点,加大对无证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大中城市及周边地区无证生产的企业,坚决停止生产。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恢复生产;对小城镇及周边地区,暂时不能停止生产又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企业,质监部门要确定企业名单,确定整改要求及期限,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报请政府取缔。
    3、对有证有照但生产条件较差、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政府允许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存在,但必须采取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各部门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列明企业名单及产品种类,经政府批准后,报开封市质监局备案。
    4、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生产条件较差、未达到准入要求的企业,通过区域整治、集中生产、股份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专业合作等多种模式,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联小做大、整合作强、规范发展。促使市场准入产品目录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准入产品目录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工艺、技术、原辅料、产品检验等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得以基本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5、限期整改和地处偏远、允许其有条件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满足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基本条件,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要明确承诺其产品销售地域范围。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本乡镇、本村及周边地区销售。承诺书要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并报县质监局和乡镇留存。
    6、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县质监局和乡镇政府报告。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县质监局应组织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其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7月16 日至8月 31日)
县政府将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全县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将作为一个重要内容纳入年终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我们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必须充分认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抓好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组织实施当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涉及质监、食品药品、卫生、工商、企业局、监察、公安等多个部门。这次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负责,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公安、监察、企业管理部门参加,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行政组织联合,分片包干,共同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妨碍或干扰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阻碍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各部门通力合作,切实摸清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小作坊数量、规模、从业人员情况、产品类别、生产状况、卫生环境等;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将已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汇总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要将所有普查数据信息全部及时录入《河南省食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为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分类监管,重点突破。要按照“三证齐全,规范提高;无证生产,严格查处;无证无照,坚决取缔”的思路,实行分类监管和查处。对已经获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严格按照市场准入制度进行监管。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确定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比较突出的城乡结合部和村镇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将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超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三无”食品和生产环境脏乱差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同时还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1-2个有代表性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存在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作为专项整治典型地区,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小企业小作坊。明确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治理整顿。
    (四)严厉查处,依法取缔。要组织几次具有一定规模和声势的联合执法行动,着力打击城乡结合部、农村等监管薄弱地带长期存在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没有基本质量控制措施,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及产品质量低劣等行为。特别对有不良生产经营记录及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小企业、小作坊实行重点监管。对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卫生环境恶劣的小企业小作坊,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为守法生产、诚信经营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建章立制,着眼长效。要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着手,切实加大治本力度,巩固和深化整治工作成效。要以维护食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全面提升食品企业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为根本,以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为方向,以完善食品标准和检测技术为基础,以强化区域监管责任制为保障,以落实市场准入等各项监管制度为手段,坚持扶优与治劣、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促进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自律三方面作用的发挥,建立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促使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走向规范发展的轨道,促进全县食品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不断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
    (六)督查督办,及时报告。在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县政府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在不同工作阶段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各部门在专项整治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探索适合我县小企业、小作坊规范提高的做法及经验。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每个阶段都要上报工作小结,上报时间是该阶段结束后3日内。有条件存在限期整改企业名单汇总报表于2006年11月5日前报县质监局。整治工作结束后,2007年7月10日前报全面工作总结,总结包括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小企业、小作坊整治工作经验、重点区域及重点食品整治效果、突出事例等工作情况。上报材料含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本。县质监局负责汇总,向县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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