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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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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依照《杞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杞政〔2011〕70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1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东环路东侧王堂村北侧,共有房源192套,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1套经济适用住房:

      1.户籍条件。具有本县县城城镇(户籍在城关派出所、西关派出所)非农业户口1年以上。  

      2.收入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据杞县统计局统  计年鉴数据:我县201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945.88元);按此计算,人均年收入应不超过11156元。

      3.住房条件。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4.其他条件。女性23周岁、男性25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且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年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可以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县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资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领取《杞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同时提供如下材料,逐级由居委会初审,县民政部门、县住房保障部门复审、盖章:

      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婚姻情况证明;  

      3.家庭年收入证明;尚未组成家庭的,提供个人年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材料。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出具,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担保,住房情况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和产权产籍部门出具。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和产权产籍部门出具。

      申请人的婚姻情况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  

      四、申报程序

      1.申报。申报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人员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杞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2.初审。居委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在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居委会报镇政府同意,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由居委会将初审意见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有异议的,居委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居委会报送的有关资料之日起,会同公安、财政、工商、税务和民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住房、户籍、车辆、财政供养、工商经营、纳税和收入等信息进行联合审查,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4.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5.发放购房证。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发《杞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以下简称《购房证》)。提出异议的,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购房证》的申请人,可参加我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认购摇号,有关摇号的具体规定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五、申报时间:

      2013年7月22日—8月1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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