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政办〔2019〕51号
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杞县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
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草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城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杞县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26日
杞县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审批改革
实 施 方 案(草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开封市“项目推进效率年”活动,实现全市“打造营商环境国际化引领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目标任务,我县实施“简审批、并环节、优流程、缩时限、强服务、重监管”等举措,切实为企业“松绑”、为群众“解难”、为市场“腾位”、为廉政“强身”,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和再造,着力营造高质量的国际化、法制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活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谋划。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统筹、协同推进,推动“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的堵点和难点,着力解决市场和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促进审批服务便民化、集约化、便捷化、智能化。推动政府管理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强化部门协同,以“刀刃向内”的气魄强力推动改革,增强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3.坚持于法有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改革,推动改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度完善,长期管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防范化解风险、巩固改革成果。
二、实施范围
全县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本方案。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可参照本方案办理。
本文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工业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一)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二)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三)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优化再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共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分类细化审批服务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服务事项,对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工业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分类审批和监管。社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承诺时限(含行政许可、备案和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公共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不超过68个工作日(依法公示、听证、招投标、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流程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及其他许可、备案事项并行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和需核准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其他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并联办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合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并联办理划拨用地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并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批复);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划拨)审核合并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审批事项(初步设计审批与规划许可证同步办理),涉及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工程招标投标及其他许可、备案事项并行推进。(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对已符合申报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条件的项目,可直接申报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建设单位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办理土地批准手续;带设计方案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可持土地出让合同直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5个工作日)合格后,综合受理窗口将审查过的设计方案分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各相关审批服务部门要以“一张蓝图”为支撑,并按照设计方案联合审查要求进行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或者依告知承诺书直接出具审批、核准文件(5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按“超时默认制”视为同意。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指标审查市场化。
(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涉及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及其他许可、备案事项并行推进。(县住建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设计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合并易地建设审批)、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等手续同步办理,限时依次发证。施工许可核发前,项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土地证。简化施工许可证办理手续,取消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改为形式审查,工程质量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制,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扬尘防治措施等内容,调整为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的告知承诺事项和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环评、能评、水保方案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社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建设单位可自主决策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将水、电、气、暖、通信、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到项目开工前办理,在项目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四)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联合验收。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验、以测代核、多验整合的要求,由联合测绘机构、检测评估机构对必要的数据进行联合测绘和专业检测评估,有关部门依据测绘和检测评估结果办理竣工核实验收手续,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县住建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按照统一平台、统一窗口、统一流程、统一表单、统一机制的“五个统一”运行模式管理。各审批服务部门严格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不得自行受理相关审批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二)统一平台,数据共享。县级政务服务平台与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深度融合,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注册、平台授码、在线咨询、申报、审批、评价”功能,“一码”贯穿整个审批流程,实现数据双向推送、审批数据共享共用。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纳入平台,开发并联审批、电子印章、中介服务评价等应用模块,确保审批留痕、时限留痕,可咨询、可监管、可考核,平台之外无审批。(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发改委,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四)推进“容缺办理”机制。按照“提前介入、平行推进、垂直衔接、及时转换”原则,对于重点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的各类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实行“容缺办理”。(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发改委,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五)落实“区域评估”制度。在产业集聚区及功能区、园区推行“区域评估”。区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环境评价、水资源论证等事项实施区域综合评价评估,实现区域整体评价评估成果由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共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审批环节。(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六)落实“多评合一”服务模式。整合优化投资项目各类评估流程,将各类技术性评估事项由串联分散办理调整为并联集中办理,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告知、同步编制、集中评审”的“多评合一”评估评审模式,大幅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七)落实“联合踏勘”。按照“减少踏勘、规范方式、数据共享”的原则,由政务服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踏勘,确需单独赴现场踏勘的,要实行无干扰踏勘,对已开展区域评价、多评合一的区域,不再组织现场踏勘。(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八)落实“联合审查”。简化设计方案审查手续,优化审查流程,开展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实行技术审查市场化,探索实行规划师、建筑师负责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规划指标复核、日照分析复核和交通影响评价。(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九)落实“联合图审”。统一施工图审查标准,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整体性审查,切实解决“多头审、多头改、多套图”的问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图审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纳入预算。(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十)落实“联合测绘”。整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纳入全省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基本名录库动态管理。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十一)落实“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检测评估机构对竣工验收必需的数据进行联合测绘和专业检测评估,自然资源、消防、住建、不动产等相关部门,依据测绘和检测评估结果办理相应的竣工办理手续。(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十二)推进“便捷代办”全程代理代办精准服务。建立“一窗委托受理、全程跟踪服务、协调督办问效、高效便捷审批”的政务服务代办机制,变企业跑腿为政府主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十三)规范中介服务管理。建立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管理制度,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审批服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依托省市中介服务平台,建立我县中介机构基础信息库,实现中介服务数据整合、资源共享、规范运行、高效服务。涉企中介服务事项信用评价嵌入政务服务平台,加强中介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发改委,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十四)提升市政配套公用服务。推进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一站式”集成服务。全面清理涉及水、电、气、暖、通信接入的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报资料,优化办理流程,压缩报装时间,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入驻政务服务大厅,业务系统对接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杞县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十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创新“互联网+监管”模式,实现“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抓住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效节点进行监管,并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从重前置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各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十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制定明确的实施细则,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六、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负责本方案实施工作的统筹推进,负责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和宣传引导。各相关审批服务部门是贯彻落实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前抓,健全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解,压实工作责任。县直单位要主动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督查落实。县深改办(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要加强对“便捷开工”审批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消极懈怠、敷衍塞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完成工作较好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表彰。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审批改革工作的政策措施、相关要求、取得成效等,凝聚各方共识,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参与、监督相关工作开展,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杞县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审批改革实施细则(草案)
2.杞县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3.杞县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审批改革责任分工表
4.杞县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审批事项流程图
附件1
杞县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审批
改革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杞县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审批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新建、扩建、改建(含装修)的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活动,适用本细则。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一)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二)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三)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工业工程建设项目(含仓储类项目)、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等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投资公司及其他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根据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五条 社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承诺时限(含行政许可、备案和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公共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不超过68个工作日(依法公示、听证、招投标、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等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第六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便捷开工”审批改革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各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审批服务工作。
第七条 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综合受理窗口),“一份服务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实行“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编码分发、统一办理出件、统一监督管理”的“一号通”运行管理模式,各审批服务部门不得自行受理相关审批服务业务。
第八条 各审批服务部门要严格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在河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审批服务业务,保证全县“平台统一、操作统一”,审批留痕、时限留痕,可咨询、可监管、可考核。
第二章 审批服务流程
第一节 前期咨询服务
第九条 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建设单位(通称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向综合受理窗口申请咨询,政务服务机构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上门服务。
(一)项目简介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需要咨询的部门和问题);
(二)项目位置地形图(标明项目拟选址范围)。
第十条 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即时给予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自申请人提出申请咨询当日,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将申请材料分发各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并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前期咨询会议。
第十一条 各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建设意见,一次性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并明确各类材料的技术要求,指导申请人做好审批前的各项准备。
第二节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第十二条 对政府批准或审定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建设计划和有关文件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人可向综合窗口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含招标方案核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出具,合并办理)的申请,各事项相关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
第十四条 对企业投资项目,需要进行项目核准的,申请人可向综合窗口同时提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的申请,各事项相关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需要项目备案的,实行网上告知性备案,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第十五条 土地供应流程按照供地方式分为划拨类用地和出让类用地(公开出让和协议出让)两种,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审批流程图。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条件具备时,同时办理各类招投标(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手续;没有实行区域评估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文勘、水保等相关中介服务评价评估文件。
第三节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第十七条 设计方案实行联合审查方式。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应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相关建设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以下事项:
(一)总平面布局、建筑方案、主要规划指标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二)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查;
(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告知承诺制);
(四)取水许可审批;
(五)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告知承诺制);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八)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告知承诺制);
(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规范(告知承诺制);
(十)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告知承诺制);
(十一)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十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措施、无拖欠工程款、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农民工实名制系统管理(告知承诺制);
(十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告知承诺制);
(十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告知承诺制)。
第十八条 申请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使用土地批准文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已依法确定;
(三)设计方案已编制完成;
(四)申请材料清单中应当提交的材料已经准备完成。
第十九条 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向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一)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可容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
(三)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工业项目可以提交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交规划条件及政府批复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用地预审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可容缺;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审查意见;
(七)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中应当有专题论证分析,专家评审意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中应有入河排污口设置或项目退水的明确结论;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十)文物勘探报告;
(十一)初步设计文本;
(十二)建设项目周边500米范围内地形图;
(十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二十条 综合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相关信息。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各事项申请表统一使用阶段申请表,如需县级以上制式申请表另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受理窗口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二十二条 综合受理窗口应当在申请受理当日内,按照分类审批的要求,将申请材料分发自然资源、住建、环保、消防、水利、交通、国家安全、城管等相关审批服务部门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分发发改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接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正式申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反馈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将审查结果分发至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或者依据告知承诺书出具审批、核准文件,送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逾期未出具的,按“超时默认制”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需要现场踏勘的,由综合受理窗口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批服务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审批服务部门不得擅自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五条 对属于告知承诺事项的,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申请人承诺时间不计算在政府审批时限内)。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并将审批决定书或核准文件以及告知承诺书,送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进行整改的,审批服务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送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后的材料送综合受理窗口。
第二十七条 综合受理窗口收到整改材料后,应立即分发相关审批服务部门进行再审。符合审批、核准要求的,审批服务部门出具审批决定书或核准文件,送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服务部门对其他部门审核意见或工程设计方案有异议的,应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协调建议,对设计方案中分歧部分进行专题研究。协调时,可以邀请第三方审图机构和申请人共同参加;申请人对审批服务部门审查意见或者告知要求有异议的,可向综合受理窗口提出协调请求,由综合受理窗口组织相关审批服务部门进行协调。
经协调,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审批服务部门出具审批决定书或核准文件,送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工业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通过,取得立项批文后,即可进行公示;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立项批文后,进行公示;政府投资项目在取得立项批文以及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书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条 对依法需要听证或者专家评审的,由相关审批服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和审批服务部门审查、核准意见以及告知承诺要求,进行施工图纸设计。
第三十二条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意见(审批决定、核准文件以及告知承诺书)作为图审机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依据,审查通过后出具《杞县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意见书》。审批服务部门和图审机构不得擅自增加图审前置条件。
图审机构在图审过程中,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有异议,需要征询相关审批服务部门意见的,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答复。需要进行协调的,应当及时向综合受理窗口提出协调建议,综合受理窗口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协调。
第三十三条 如需对已经获得批复决定的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第三十四条 本阶段固定资产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等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审批即可。
第四节 施工许可阶段
第三十五条 施工许可阶段实行同步受理、限时依次发证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形式性审查确认、消防设计审核形式性审查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等环节,将其以承诺制形式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环节,实行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方案已通过联合审查(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除外)且公示期满无异议;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
(三)取得土地使用文件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向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一)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建筑面积确认表);
(七)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八)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资料;
(九)企业经审核的地上建筑施工图(建筑、结构);
(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十一)消防设计文件;
(十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容缺);
(十三)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十四)施工合同;
(十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十六)依法应当经住建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可容缺);
(十七)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册、危大工程清单及方案、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三十九条 综合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相关信息。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各事项申请表统一使用阶段申请表,如需县级以上制式申请表另附。
申请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受理窗口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四十条 综合受理窗口应当在申请受理当日内,分发各相关审批服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限时依次办理: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5个工作日,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备案3个工作日,消防设计审核5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备案)5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对属于告知承诺事项的,住建等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
告知承诺书经住建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住建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住建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并将审批决定书或核准文件以及告知承诺书,送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经审查需要申请人整改的,审批服务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送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后的材料,送综合受理窗口。
第四十四条 综合受理窗口收到整改材料后,应立即分发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再审。对符合审批、核准要求的,出具审批决定书或核准文件;对不符合审批、核准要求的,出具不予审批决定书或不予核准文件,送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水、电、气、暖、通信、排水等市政工程基础设施报装手续可在本阶段完成,各相关单位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办理。
第五节 竣工验收阶段
第四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住建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工程项目已全部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及附件、附图的要求,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二)工程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三)工程项目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按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五)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六)已按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专业服务企业要求完成相关内容;
(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技术保卫设施施工,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八)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和检测评估机构的竣工测绘及检测评估结果已按要求完成。
第四十八条 联合验收流程:
(一)建设单位向综合受理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综合窗口将申请材料分发各有关部门,县住建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启动联合验收程序;
(二)有关部门依据联合测绘、检测评估结果办理相应的行政验收手续,5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其他竣工核实认可文件;
(三)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环境保护设施和各管理环节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十九条 县住建局收到竣工核实认可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档案,实现建筑工程档案共享。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及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各项规定开展项目建设活动,并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审批服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十二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抓住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效节点进行监管。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对建设单位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采取整改、行政处罚、撤销许可或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惩戒。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对承诺不兑现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增加违规和失信成本。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督查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日常考核和监督落实。对消极懈怠、敷衍塞责、改革工作明显滞后的乡镇和部门,以及违反规定,不作为、乱作为的审批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实施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杞县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告知承诺制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改进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服务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人,依据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由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服务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服务部门可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县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内公示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发改委负责全县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
相关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
第五条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批、核准、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告知承诺事项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同相关审批服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审批服务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一)需要申请人实施的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二)审批服务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
(三)准予审批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需要申请人实施告知承诺的期限;
(五)申请人不履行承诺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填写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承诺所填写的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二)承诺已经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承诺愿意承担不履行承诺、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将审批决定书或核准文件,送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审批服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度的,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审核。
第十二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抓住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效节点进行监管,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审批服务部门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可以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惩戒。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通过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专业监管平台的信息交互,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承诺不兑现和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增加违规和失信成本。
第十四条 县发改委、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分析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协调解决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并对审批服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提升效能、优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