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 发文机关 | 杞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年07月08日 |
| 标 题 | 杞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杞县金融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杞政〔2021〕37号 | 发布时间 | 2021年07月12日 |
杞政〔2021〕37号
杞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调整杞县金融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集聚区、街道办),各有关单位:
《杞县金融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按照《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金发〔2019〕184号)和《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豫金发〔2020〕86号)等文件精神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杞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8日
杞县金融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扶贫贷款(以下简称扶贫贷款)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7号)、《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实施方案> (暂行)的通知》(豫金发〔2019〕184号)和《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豫金发 〔2020〕8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县扶贫贷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扶贫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县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和在与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签订带贫协议前提下的龙头企业实际控制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创业致富带头人、小微企业以及精准扶贫带贫企业等主体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杞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县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和在与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签订带贫协议前提下的龙头企业实际控制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创业致富带头人、小微企业以及精准扶贫带贫企业等主体发放的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分别存入相关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在银行营业机构存放的脱贫攻坚风险补偿基金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来源及补偿途径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由县政府负责筹集,专门用于金融扶贫贷款风险补偿的资金,目前杞县风险补偿金规模是3110万。
第六条 责任银行根据县政府所分配的风险补偿金额度,按照1:10的比例进行放大贷款额度,当放大比例达到1:8时,由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从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及时调剂补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拨付,对风险补偿金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牵头联合乡村振兴局、人行、银监办、责任银行及所属乡村组成调查组,对逾期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将核查结果报送杞县乡村振兴局,经研究决定后,乡村振兴局负责风险补偿金代偿划拨。逾期追偿工作,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牵头,责任银行及所属乡村负责具体催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使用流程
第八条 当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和在与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签订带贫协议前提下的龙头企业实际控制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创业致富带头人、小微企业以及精准扶贫带贫企业等主体借款出现逾期后,责任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乡村振兴局、金融工作局,30日后责任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和法院执行程序,对经法定追偿程序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责任银行可向金融服务中心递交申请风险补偿金划拨的相关材料。金融服务中心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研究确定后由县乡村振兴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划拨风险补偿金冲抵逾期贷款全部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资金拨付。
第九条 贷款银行申请划拨风险补偿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签订的借款合同;
2.《催收通知书》;
3.法律诉讼文件;
4.逾期情况说明;
5.银行贷款代偿划款通知书。
第十条 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和在与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签订带贫协议前提下的龙头企业实际控制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创业致富带头人、小微企业以及精准扶贫带贫企业等主体贷款逾期未偿还的全部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县政府风险补偿金全额代偿。
第十一条 各承贷金融机构必须建立扶贫贷款预警机制,密切关注贷款风险。当扶贫贷款不良率连续3个月超过5%时,银行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并对不良信贷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同时加大清收力度,降低不良贷款率。
第十二条 用风险补偿金补偿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要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偿工作,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以及贷款银行等有关部门须严格保密,避免信用风险扩大,追回的贷款本息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银行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须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收回风险补偿金,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杞政〔2021〕37号关于调整杞县金融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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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印发 |
公安备案号:410221020010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