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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杞县集中供热实施方案(试行)的 通 知

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杞县集中供热实施方案(试行)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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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政办〔2025〕20号

 

 

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杞县集中供热实施方案(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县直各部门:

《杞县集中供热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0日

 

杞县集中供热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集中供热管理,优化供热结构,改善城区环境,促进供热事业安全、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实现环保低碳发展,根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豫政183号令)、《河南省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12—2030)》(豫政〔2013〕3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扣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以保障我县广大群众温暖过冬、减少大气污染为立足点,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利用清洁能源,加快提高清洁供暖比重,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的清洁供暖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清洁替代。以清洁化为目标,在确保民生取暖安全的前提下,统筹热力供需平衡,采用清洁供暖方式,替代县城区域的取暖用散烧煤,减少取暖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坚守安全底线,构建规模合理、安全可靠的热力供应系统。

(二)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充分调动企业和用户的积极性,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清洁供暖领域,强化企业在清洁供暖领域的主体地位。供热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履责,积极有效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工作。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节能环保、规范服务、改善民生的原则。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三、具体内容

(一)纳入杞县基础设施配套

为避免资源无序多头开发,保障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保证供热面积稳定增长,杞县城市管理局牵头,按照《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开封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将集中供热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不含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民在宅基地建设住宅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集中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同步建设热力设施同时,应当预留分户计量装置位置。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按建筑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一次性向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缴纳集中供暖热源建设费,并将其纳入开发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即用热用户只缴纳采暖费,积极推动我县集中供热面积稳定增长。

(二)供热起止日期

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共计120天(如遇气候异常,根据政府临时下发的相关文件,可适当提前或延期供、停暖)。热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供热起止日期供热,可以提前试压、检修供热,但不得随意推迟供热时间或缩短供热期限,在供热起止日期内,热用户室内温度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三)供热收费标准

依据开封市“汴发改费管〔2010〕320号”“汴政办〔2008〕142号”文件精神及参考兰考、尉氏等周边县区,集中供暖热源建设费标准按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

供暖热源建设费范围:热源建设及红线外的一网(不含小区内二网及末端)。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40%的,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为保证供热质量,建筑红线内(换热站、二级管网)等供热设施(不含室内末端)的设计方案、施工图、验收须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供热企业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共同参与会审。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热经营企业建设。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以内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热经营企业不得拒绝。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共用集中供热设施无偿移交给热经营企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未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热经营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四)任务分工

1.新建建筑。新建商品住房、学校、医院、公共设施、企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宇、安置房在前期立项、规划时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预留换热站用地、配套供热二次管网及热力入户。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集中供热配套的二级管网、供热站房纳入其规划设计;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按项目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和集中供暖热源建设费标准,一次性向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缴纳集中供暖热源建设费,纳入其开发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或用热用户另行收取。(责任部门:县城管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项目建设单位)

2.在建建筑。城区在建商品住房、学校、医院、公共设施、企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宇、安置房全部纳入城市供热范围,由城管部门进行监管,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项目,由热力企业配合建设方完善设计方案,逐步实施。(责任部门:县城管局、县住建局、供热企业)

3.已建成入住住宅小区。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金城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等将有计划地对这些小区进行供热建设,各小区的所属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要积极的配合。未经政府授权的供热企业不得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经营供热,已供热小区应移交给供热企业,纳入统一管理。(责任部门: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先进制造业开发区、金城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

4.老旧小区及老旧公建类项目。老旧小区及老旧公建类的供热改造费用由热力企业参照有关政策从用户端收取,实施供热设施建设,报有关部门备案。(责任部门:县城管局、县住建局、供热企业)

5.水资源监督。加大水资源的监督、查处力度,严禁各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住宅小区打地热深水井,坚决杜绝非法采盗、销售地热水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县水利局)

6.供热建设专项资金收支工作。新签订供热合同的项目单位在办理规划时需到县城管局进行备案配套供热设施,并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支付热源建设费到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账户内;已与供热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项目需按照供热企业建设情况,按照合同金额在备案时缴纳剩余的热源建设费到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账户内。热源建设费主要用于热源、一级管网、智慧云控监控系统建设。热源建设费是保障供热的专项费用,由县城管局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热源配套建设费用及热经营单位的资金使用。(责任部门:县城管局、项目建设单位、供热企业)

四、强化责任落实

(一)强化统筹推进

杞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县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供热工作,确保我县集中供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目标和要求,优化和完善体制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县城管局、住建局与发改委要密切配合,定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要建立台账,逐一限期整改。保障供热项目有序推进。

 

 

 

 

 

 

 

 

 

 

 

 

 

 

 

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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