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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杞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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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绿色生态、文明安定的社会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现就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杞县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街道)、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守本通告。

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签订禁放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向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12350、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有奖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八、《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杞县人民政府

202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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